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華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志華前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①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9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件,分別經②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③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④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⑤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⑥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⑦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⑧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前開①至⑦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4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與⑧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4月14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