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品原被告王嘉綸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品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品原因被告王嘉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刑保工字第283號)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王嘉綸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陳報之居所(共2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再被告之住所設籍新北市○○區○○路○○○號4樓,上開地址係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顯無法實質送達,經聲請人為公示送達之事實,則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2日新北檢龍午102執13121字第50061號函暨公示送達公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2年12月13日新北中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足參。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臺北市○○區○○路○段○○號16樓郵寄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02年11月20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函於102年11月4日郵寄送達至具保人上開住所,由具保人之受僱人 林裕德 收受,則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參。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黃品原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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