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李錦昌 全體繼承人等人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宇田 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
140,012元及利息等尚未清償,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李錦昌
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予被繼承人李錦昌其餘
繼承人名下,其等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妨礙聲請人對債
務人李宇田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就上開
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由李錦昌之全體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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