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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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黃湘琴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世光 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8,229
元及利息,相對人黃湘琴為債務人黃世光之女,詎其於繼承
黃世光之遺產後,竟以贈與為原因,將南投縣○○鄉○○段
○○○○號土地贈與相對人黃**,渠等間就上開土地所為贈與
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屬詐害聲請人債
權行為,聲請人得以訴撤銷該贈與行為並命相對人黃**回復
原狀,為此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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