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39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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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營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王小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9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肆佰
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