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冠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
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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