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冠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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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