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壢簡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翔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 陳煥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翔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刑罰權對象為被告温翔竣,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主文欄所載「陳煥雄」,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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