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承勳係臺北市○○區○○路「昇洋樹也」社區大樓之總幹事,其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在上址社區公眾得出入之大廳內,公然辱罵清潔人員即告訴人鄧玉琴:「那個白癡在幹嘛」、「…白癡ㄟ!…白癡ㄟ!…白癡ㄟ!」等語,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依起訴書記載,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