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仰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8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仰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潘仰高於民國110年9月19日深夜1時許起至同日2時許止,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與延吉街口某居酒屋飲用300毫升裝啤酒約3罐後,惟未待體內酒精消退,即於同日凌晨5時25分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某按摩店,嗣於同日凌晨5時45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違規紅線停車,為警攔查,見其散發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仰高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15、61、6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至25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憑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又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38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傷害前案),並於110年1月1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成立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觀諸被告前已因上開傷害前案經法院論罪科刑,固與本案所犯罪質不同,惟其甫於110年1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未及9月,又於前揭時、地犯本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堪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已有薄弱之情;且酒後駕車對社會之危險性較為重大,是縱予加重其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之侵害並無過當,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經本院審酌上情,爰裁量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明知酒後不得駕車,
於飲酒後理應暫緩行車上路,卻於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消退,即駕車上路,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所為自有不該;且此次其呼氣酒精濃度之數值不低,且被告已從市○○道○○○街○○○○○○○路0段00號,所行駛距離不短,是其行車上路對社會之危險性非微;再衡酌被告除上開傷害前案外,另有其他偽造文書、妨害自由之前案紀錄,均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其因違規罰單太多,故未領有駕車執照,足見其素行不佳,應為從重量刑之考量;惟衡酌其到案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幸此次酒駕上路並未肇事,對社會並未造成實害;兼衡其自陳高中在學之智識程度、現為學生、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所駕駛之車輛為其父親所有之保時捷汽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