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林晉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彩蓮林基文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支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16,048元,因該事件已判決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提出其支出該事件相關訴訟費用之證書,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卷宗,亦查無卷內有聲請人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之憑證。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提其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號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之費用計算書暨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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