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陳淑月 被告 陳淑貞 被告 陳淑春 被告 陳慶輝 被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 林香妹 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書(俾利本院核定第一審裁判費)。
㈡應就被繼承人林香妹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全部辦竣繼承登記,並提出已辦竣繼承登記之建物或土地謄本正本以資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