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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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62號抗告人 許光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民國10
0年4月29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16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