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5號抗告人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張齡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駁回其聲明異議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