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高奕驤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