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本院所為97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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