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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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破產。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係鎗銘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兼連帶債務人,鎗銘公司為求資金週轉,分別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貸借新臺幣(下同)29,556,285元、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貸借12,297,902元、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貸借2,155,235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貸借5,757,825元,其中除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有抵押設定3900萬元外,其餘30,763,531元均為信用貸款。聲請人為該鎗銘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兼連帶債務之保證人,嗣因該鎗銘實業有限公司現已倒閉在破產處理中,前列之各該銀行為行使連帶債務之求償,催款甚急,加上本利愈滾愈大,聲請人實無法負擔,惟恐將來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資產計有:(一)現金650,000元;(二)新店市○○段一股坡小段1-8、1-17、59-4、616、620、621、624、627、628、628-1、695地號土地,此有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清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而上開土地經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價值為18,296,409元。又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共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經上開銀行函覆本院聲請人欠款金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為72,682,110元及美金29,454元暨利息、違約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為17,119,345元暨利息、違約金、永豐商業銀行(合併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26,237,248元暨利息、違約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為5,722,510元及利息、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為17,029,651元暨利息、違約金,有上開銀行函文附卷可參。則以聲請人所有之現金及土地價值,扣除土地抵押權人 葉素禎 之債權額900萬元後,堪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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