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14日下午9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4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查受刑人前於95年2月14日下午9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96小時內某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1日以96年度簡字第104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現尚在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6年12月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6年執規字第2669號)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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