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明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錤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中租迪 和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44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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