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明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錤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中租迪 和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44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