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參諸該授信約定書第14條載明立約人即被告對貴行即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