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家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上訴人 謝環舟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上訴人 曾洪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家事法庭受命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