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呂莉穎 被告 王源博 (原姓名 王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經查為桃園市○○區○○路○○○號0樓之0,此有旺亞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參。又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由,本院無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籍,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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