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上訴人六九商行即 林博暉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 律師被上訴人 陳楊明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