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原告 高美足 被告 葉永銘
吳承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一忠
許小娟 上列被告葉永銘、吳承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9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