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966號債權人彭韻蓉債務人李自泓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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