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林寶村 相對人 鄭讚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然相對人曾於105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5月28日以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付方式,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