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大建 債務人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邱 基亮 人債務人 吳文 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經核附表⑴本金之金額其總額應為新臺幣33,436,859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另核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本件聲請人僅就程序費用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併予敘明。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豐達砂石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226│││224149│限公司、邱│3月21日起│││││元│基亮、吳文│││││││婧││││├──┼───┼─────┼──────┼──────┼────────┤│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226│││416409││3月21日起│││││元│││││├──┼───┼─────┼──────┼──────┼────────┤│3│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226│││402454││3月25日起│││││7元│││││├──┼───┼─────┼──────┼──────┼────────┤│4│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226│││250000││3月19日起│││││00元│││││├──┼───┼─────┼──────┼──────┼────────┤│5│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5│││468251││4月28日起│││││元│││││├──┼───┼─────┼──────┼──────┼────────┤│6│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330350││3月28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豐達砂石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224149│限公司、邱│4月22日起││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元│基亮、吳文│││之十,逾期超過六││││婧│││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416409││4月22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402454││4月26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7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250000││4月18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00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468251││5月29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330350││4月29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3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