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6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 林俊雄
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就同一事實(本院卷第27頁),對於被告起訴,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事件受理中。
二、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本件起訴受理在後),依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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