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4樓
訴訟代理人 戊○○
4樓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