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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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4樓
訴訟代理人 戊○○
            4樓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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