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