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紅 即 林賴彩卿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易昌 即林賴彩卿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錦 即林賴彩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賴彩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5月23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01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