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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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林揚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穩億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9年2月10日│100,000元│NN0000000│││ 柯文淵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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