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1號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61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和解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00261號原告 黃木津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訴訟代理人 蔡孟儒
賴勁輔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00261號都市計畫法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台南庭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李協明書記官黃玉幸通譯林穗薰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黃木津到被告訴訟代理人賴勁輔到
蔡孟儒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繳納罰鍰新台幣6萬元。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認為無訛簽名於後。
原告黃木津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孟儒
賴勁輔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黃玉幸受命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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