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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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朝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04號、96年度執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朝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朝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71號),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3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32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3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翁其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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