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甲○○被告乙○○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