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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