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8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