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森
黃淑珍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就其中起訴重傷害部分,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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