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2號聲請人笠銘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笠銘冷氣空調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8年5月25日│80,000元│AE0000000││││司林家銘│台中分行│││││├──┼─────────┼─────────┼──────┼──────┼──────┼──┤│002│笠銘冷氣空調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8年4月25日│70,000元│AE0000000││││司林家銘│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