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林敏雄 被告 楊邦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春慧更正後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後取得之人及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01新竹縣竹東鎮富貴724-3966.65林敏雄1/2楊邦慧1/2林敏雄1/102新竹縣竹東鎮富貴724-17199.89林敏雄7138/199870楊邦慧7138/199870林敏雄14276/199870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後取得之人及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01新竹縣○○鎮○○段000○號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新竹縣○○鎮○○街00巷0號住宅、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一層:41.85二層:41.85三層:41.85四層:41.85五層:22.17合計:189.57陽台:39.88雨遮:14.88林敏雄1/2楊邦慧1/2林敏雄1/1備註建築基地地號:新竹縣竹東鎮富貴段724之10、724之17、724之18、724之26至724之31、724之35至724之4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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