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林永裕 即翔裕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尤瑞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8年7月30日│16,979元│VC0000000│││││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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