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吾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舜昕工業有限公司洪│台中商業銀行清水分│108年2月28日│39,800元│TCB0000000││││惠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