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1號
原 告 潘峙豪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慧娘 律師
被 告 黃美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其
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上逾越地界侵
入原告所有同段第187地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林木
等之枝根刈除。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如
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林木、廢土等地上物清除,將土地騰空
返還予原告。查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於民
國10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5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又經本院會同屏
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結果,枝葉越界面積
為79.01平方公尺,此有該事務所106年1月13日屏潮地
二字第10630045600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0-41、46頁)。至原告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505元(計算式:50
0×79.01+100,000=139,5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40元。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向本院補繳。
㈡原告應依測量結果,提出更正訴之聲明起訴狀(並按被告
人數檢附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