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1號
原   告  潘峙豪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慧娘 律師
被   告  黃美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其
   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上逾越地界侵
   入原告所有同段第187地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林木
   等之枝根刈除。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如
   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林木、廢土等地上物清除,將土地騰空
   返還予原告。查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於民
   國10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5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又經本院會同屏
   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結果,枝葉越界面積
   為79.01平方公尺,此有該事務所106年1月13日屏潮地
   二字第10630045600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0-41、46頁)。至原告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505元(計算式:50
   0×79.01+100,000=139,5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40元。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向本院補繳。
  ㈡原告應依測量結果,提出更正訴之聲明起訴狀(並按被告
   人數檢附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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