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4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旗監違字第裁85-NO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以下稱異議人)民國(下同)95年1月26日18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經高雄縣○○鎮○○○路○○號前,因與 李銘純 所駕駛之ZY-450號計程車及 黃順明 所駕駛之Y9-600計程車發生追撞,經到場警員帶回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旗尾派出所施測呼氣中酒精濃度,異議人第一次施測之結果為0.15MG/L,但警員要求伊再做第二次施測,結果為0.28MG/L,經警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異議人新臺幣2萬2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惟依內政部警政署94年6月27日警署交字第0940076632號函說明,執勤警員依據「取締酒後駕車程序」完成檢測後,不論有無超過標準,均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以統一執法作為,顯見警員對於異議人施以第二次檢測有違上開函示之意旨,原處分機關並據以為上開裁決處分,亦有不當,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亦有明文;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所稱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最低標準應指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始足當之,合先敘明。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目的,係在禁止汽車駕駛人飲用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駕駛車輛,以維護交通秩,確保交通安全(同條例第1條參照),從而,駕駛人是否確有飲用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其測試檢定酒精濃度之時間理當於駕駛行為進行之中始能判定汽車駕駛人是否於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時,仍有駕駛汽車之行為;惟衡諸常情,執法機關實不可能於汽車駕駛人仍在駕駛汽車之狀態下測試檢定駕駛人之酒精濃度,通常係在汽車駕駛人停止駕駛汽車之狀態後(如肇事後停車或被警攔停),始有可能測試檢定駕駛人之酒精濃度,此為公眾週知之事理,但因正常人飲酒後,酒精濃度經由人體內正常發酵之作用,常隨時間之經過而有高低變化之情形,是為符合前揭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立法精神,自以汽車駕駛人停止駕駛汽車後,在正常合理之時間內所為之第一次酒精濃度檢測,最能反應汽車駕駛人在駕駛汽車時,其體內在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之酒精濃度值多少,自不能以多次之檢測結果擇一認定汽車駕駛人在駕駛汽車時,是否已超定上開規則所定之禁止駕車標準,否則,無異處罰飲酒之行為,而非處罰酒後且酒精超過標準而仍駕車之行為,致完全悖離上開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異議人為警帶回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旗尾派出所後,第一次測試檢定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0.15MG/L,第二次測試檢定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0.28MG/L,此有警員 楊世杰 之職務報告在卷可證,亦有酒精濃度測試值表(0.28MG/L)
1紙在卷可佐,核與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情節相符,則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是否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事實,自應以第一次測試檢定之結果為依據,換言之,異議人第一次之測試檢定其呼氣中酒精濃度之結果既為0.15MG/L,足以認定其駕駛汽車之時,並未達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之禁止駕車之標準,自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科以處罰,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遽予裁罰,實有未洽,其處分自屬無可維持,爰撤銷原處分,併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