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玖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9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樂嚴工程有限│臺灣銀行五│037747│30,500元│94年10月30日│0000000││││公司│甲分行││││││├──┼──────┼─────┼──────┼────────┼───────┼──────┼───┤│002│ 洪惠珍 │玉山銀行後│000000000│20,000元│94年10月31日│0000000│││││庄分行││││││├──┼──────┼─────┼──────┼────────┼───────┼──────┼───┤│003│永豐盛企業有│彰化銀行七│000000000000│17,903元│94年9月7日│0000000││││限公司│賢分行│0│││││├──┼──────┼─────┼──────┼────────┼───────┼──────┼───┤│004│真毅營造有限│高雄銀行六│11171-6│5,250元│94年11月6日│0000000││││公司│合分行││││││├──┼──────┼─────┼──────┼────────┼───────┼──────┼───┤│005│全旌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3498-9│9,200元│94年10月5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 九如 │││││││││分行││││││├──┼──────┼─────┼──────┼────────┼───────┼──────┼───┤│006│全旌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3498-9│9,177元│94年11月7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九如│││││││││分行││││││├──┼──────┼─────┼──────┼────────┼───────┼──────┼───┤│007│ 張慶瑞 │合作金庫銀│052632│8,300元│94年10月31日│0000000│││││行鳳山分行││││││├──┼──────┼─────┼──────┼────────┼───────┼──────┼───┤│008│ 陳福全 │台灣土地銀│50412-1│3,250元│94年10月31日│0000000│││││行大樹分行││││││├──┼──────┼─────┼──────┼────────┼───────┼──────┼───┤│009│ 吳明翰 即 鴻義 │中銀東高雄│00000000│11,046元│94年10月22日│0000000││││木材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