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1522號
原 告 陳昱辰
被 告 許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52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10月14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