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許育慧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張許育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94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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