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8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騰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麗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24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