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5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傅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
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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