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告 簡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8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