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林忠儀
樓被告賴新介
巷3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姵容